关于新时代丰富拓展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思考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了“协商式监督”,2018年3月,全国政协三届一次会议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做出了最新修改,明确指出“民主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这是立足新时代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定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协商式监督的特色优势,不断丰富拓展协商式监督的内涵,才能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一、准确把握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新概括
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地位独特、内涵丰富,必须认识在先、理解在前,准确把握其发展过程和性质定位。
(一)它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和实践的新传承。从1945年毛泽东同志的“延安窑洞对话”到跳出历史“周期律”,提出民主监督开始,到1956年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写入《论十大关系》,再到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首次将民主监督写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再到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与时俱进,提出了“协商式监督”。70多年的漫漫求索,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都有重要论述,从未停止探索和践行政协民主监督的脚步,才有了协商式监督这一创新性成果。这一新论断,将协商文化渗透融合于民主监督中,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递进和提升,它既包含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题中要义,又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刻内涵,强调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其中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正是适应这一新形势,从新的视角对政协民主监督作出“协商式监督”的新概括,让我们对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方式有了更清晰的理解。政协民主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但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有国家政治制度保障、能够作为我国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督,是为了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为党和国家的发展目标服务的。
(三)它是新时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彰显。协商式监督,贵在协商,重在监督。在一些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争论不休,党派之间互相攻伐,执政党与在野党因政见不合大打出手,为了各自的利益集团,互相攻击、拆台、打压已是常事。他们在某一时段可能会将国计民生挂在嘴边,可一旦实现“彼可取而代也”的目的,又很快将之抛在脑后。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式监督,是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因为有了政协协商式监督的实现形式,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人士等围席而坐、清茶一盏,坦诚交流、互相监督、广泛协商,从而研究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形成共识,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精神价值。
二、充分认识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新特点
协商式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新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与其他各类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协商式监督具有政治性。这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权性质决定的,是在政治制度的安排之下进行的,基于政治目的,并以政治参与的方式实现的监督方式。对于政协组织来说,开展协商式监督,必须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确保监督方向不偏、性质不变。
(二)协商式监督具有温和性。相对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形式,协商式监督是一种不具法律赋予强制约束力的柔性监督,具有低姿态、宽氛围、软约束的特点,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更容易接受,意见更愿意倾听,有利于增进理解、取得支持,最大限度地在工作上形成契合、在思想上形成共识。
(三)协商式监督具有包容性。政协协商民主具有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的优秀政治文化。开展协商式监督,就是在协商文化影响下,多接纳、多理解、多沟通,同心、同向、同行,把民意的汇集、分歧的化解、共识的增进、合力的增强纳入到协商监督过程,使监督结果更加有助于党政决策部署减少阻力、增添助力、形成合力。
(四)协商式监督具有预警性。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是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既反映问题,更是在事情有倾向性苗头时,汇集各方意见,依靠集体智慧,对某一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警性的意见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举措,是正向性、预警性的善意提醒,避免事后一些问题的出现。
(五)协商式监督具有直达性。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但它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人民政协组织上达中央和各级党政部门,下通各界和群众,所具备的各种协商议政平台可以在监督主体和客体之间建立有序的互动,其实施有效的协商式监督,具有“直通车”的便利。
三、推进协商式民监督的主要困难问题
(一)在主观认识上有偏差。从政协监督自身看,大部分同志主观上对协商式监督的性质定位、作用优势等认识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协商式监督说了不算,作用不大,说了易得罪人,对开展民主监督缺乏信心和热情。有的部门同志对协商式监督还不适应,认为协商可有可无,“你说你的,听不听由我,采不采纳对部门影响不大”,导致被动应付,协商式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二)在深入研究上还不够。从政协职能上看,政协不是专门监督机构,有的监督事项专业性强,大部分委员少有接触,知之甚少,较难提出很深很透、能触动监督对象的意见建议;从委员角度上看,大部分委员对监督事项的深入学习不足,且有的委员本身是被监督单位的一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主动性不够。如何实现在监督中协商,在协商中监督,这是新时代摆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一道新课题,目前我们还普遍缺乏深入细致的专业研究,导致协商式监督难免流于形式。
(三)在有机融合上有差距。民主监督尤其是协商式民主监督与政协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凝聚共识”等主要职能是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融合体。当前,普遍存在探索协商式民主监督与政协其他职能融会贯通上还做得不够,多种民主监督形式集成运用上还有待加强,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合作的机制途径研究还不多,与其他监督形式缺乏协调配合,委员监督的力量亟待更好汇聚,借势借力、形成合力的协商式民主监督氛围尚未形成。
(四)在保障机制上还不足。协商式民主监督需要作为监督工作主体的政协委员学有专长,并具有较开阔的视野、深邃的视点和科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内行的监督意见。目前仍然存在政协委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较少,参与部门活动不多,知情明政难以保障等问题。同时,在沟通反馈机制上,还存在监督成果建议报送党政后缺乏有效的跟踪落实和反馈,一定程度影响了委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四、丰富拓展协商式民主监督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协商就要真协商”,“监督要真监督”。我们要充分发挥协商式监督特色优势,坚持把平等、商量、合作、民主的协商精神,贯穿于民主监督的各方面、各环节,使协商式监督的过程真正成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过程。
(一)同心聚力,增强监督的主动性。要把协商式监督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发挥其特色优势,在推进中不断增强各方面的认知认同。一是强化机制引导。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党委和政协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相关文件、制度和机制,明晰协商式监督的主要思想、原则要求、具体举措等,用制度机制引导和规范监督工作。二是争取党政支持。地方党委政府要把推动协商式监督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指导制订政协年度监督计划,要充分利用政协主要领导列席区委常委会、区委每年听取政协工作情况汇报等契机,主动汇报年度协商监督计划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重视支持,把协商式监督纳入党政工作“大盘子”。三是注重广泛宣传。要通过党报党刊等宣传阵地,经常性地加强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等内容的宣传,地方党校要将政协民主监督纳入主体班教学内容,对党政干部进行轮训,进一步增强党政干部协商式监督的意识和支持政协开展监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同轴共转,增强选题的针对性。要坚持站位全局、立足地方,紧扣党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同轴共转、精准选题,彰显协商式监督的独特优势。一是坚持党政点题这一主要途径。通过协助党委政协制定年度协商监督计划,从每年的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党政主要领导讲话中,主动寻找党政关注点,力求民主监督与之同步合拍,合力推动监督落实,确保与党委政府目标一致、方向一致、工作一致。二是拓展开门征题这一重要渠道。政协监督只有坚持“开门”监督,广泛收集参加单位、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期望期盼,才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注重选择一些群众比较关注的党政决策部署事项或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通过组织相关方面在监督中协商,助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共同唱响协商监督的“好声音”。三是推进融合定题这一创新方式。发挥协商与监督的各自优势,探索采取“先监督后协商、先协商后监督”等方式,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机融合,同时发挥好协商式监督的预警性作用,打好组合拳、融合拳,切实做到监督监在需要时、关键处,提升协商监督的整体效果。
(三)同频共振,增强过程的互动性。协商是广泛的、双向的,因此在开展协商监督中,要注重把互动式、开放式协商理念贯穿于全过程。一是要坚持广泛参与。政协要多搭建平台、多创造条件、多提供便利,广泛集聚党派团体的力量,可探索组建党派团体监督小组等方式,同时积极发挥界别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保障各方面建言有机会、监督有舞台,为协商式监督画好最大同心圆、汇集更多同行者。二是要坚持挖掘专长。政协委员是民主监督工作的主体,我们要选对委员、用好人才,既要照顾每一位委员参与监督的权利,也要体现监督的专业性,了解掌握哪些政协委员在哪些领域情况熟悉、富有专长,充分挖掘他们的专长,有序安排他们参与监督议题,确保监督有水平、建言有质量。三是坚持多方联动。既要请进来协商,邀请政府部门、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交流、发表意见,也要走下去调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并依托好政协全体议会、议政性常委会议、协商交流会等平台,加强与党政部门、上下级政协的联系,发挥好协商式监督集聚智慧的作用。
(四)同向发力,增强结果的成事性。协商式监督是一种肯定式监督,而不是否定式监督,是成事性监督,而不是败事性监督,旨在推动监督成果多元转化、党政决策落地见效。一是提升监督活动的组织化程度。要拟定详细的民主监督方案,并根据主题从政协委员中择优遴选委员组建民主监督小组,每组6至10人,承担专项监督任务,探索实行“一对一”监督、“体验式”暗访监督等形式,使每次监督活动都经历一个程序合理、环节完整、操作规范的协商过程。二是集成式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政协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单位部门的联动等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可探索开展主题式、平台式监督,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围绕重点监督议题,运用专项监督、视察提案等多种形式,从不同方面摸清情况,研深析透,提出高质量的监督意见建议。三是健全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形式、工作程序和组织保障,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党政督查部门要把政协监督建言成果的批示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事项之一,加强反馈督办,使之由“软监督”转化为“硬约束”,切实增强协商式监督成效。
(作者系吉安市青原区政协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