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调研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协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近期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残疾人及其就业基本状况
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测算,我市有残疾人33.8万,占全市总人口6.36%,办理了残疾证人数11.86万,占残疾人数的35%,其中:城镇残疾人2.12万,农村残疾人9.74万。视力残疾1.36万人,听力残疾0.68万人,言语残疾0.15万人,肢体残疾6.65万人,智力残疾1万人,精神残疾1.32万人,多重残疾0.7万人。持证残疾人中16-59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7.27万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4.79万人,占残疾人就业人数的65.8%。
解决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关键问题,起到就业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作用。近年来,全市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广大残疾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升。目前全市残疾人实现就业人数2.16万人,占有就业需求残疾人数的45%,其中: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3500余人(行政企事业单位安置),政策性安置残疾人就业5300余人(公益性岗位和农家书屋管理员等岗位),残疾人自主从业创业实现就业12800余人。还有近2.6万残疾人期待就业。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我市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对美好生活期待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率偏低、就业层次偏低、收入水平偏低一直都是影响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此外,部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尚未得到完全落实,广大残疾人在就业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方面仍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主渠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有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存有偏见,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甚至认为吸纳残疾人就业有损单位形象、有碍企业效益,部分企业宁可缴纳残保金,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在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阻力也比较大,面向残疾人专项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难有进展,率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用人单位忽视社会责任与公平,对履行法定义务的认识不到位。同时,由于缺乏刚性的约束手段,导致制度的执行力度弱化。
(二)残保金征缴和使用没有按规定执行。目前,残保金征缴是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在市残联和财政、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推动下,近年我市残疾人保障金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2015—2017年,全市征收残保金分别为1453万元、1383万元、1733万元,市本级残保金年征缴额分别为285万元、298万元和325万元。但征缴标准与应缴标准相差较大,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应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吉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5.4万元,单位按要求缴纳残保金人均为810元/人,而实际缴纳人均为300元;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为4.1万元,人均应缴纳残保金为615元,而实际缴纳人均为225元。市本级2017年按规定应征收2016年行政企事业残保金2770余万元,而实际只征收了325万元,占应征收的12%左右。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更低,平均人征收为120元左右。2017年全市征收残保金1733万元,与我省兄弟市相比差距较大,抚州市仅市本级就征收了733万元,全市征收2300万元;宜春市市本级征收1100万元,全市征收2500万元;上饶市市本级征收680万元,全市征收4800万元;南昌市全市征收1.6亿,其中税务部门征收企业1.2亿。我市残保金的征缴情况与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征缴力度亟待加强。由于征缴覆盖不全面,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游离于按比例就业政策之外,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残保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残保金征缴难度较大,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出台经济开发区免收残保金政策,人为设置残保金征缴盲区,严重影响了残保金征缴工作的公平性,造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难以全面施行。
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保金预算安排使用应由各级残疾人就业部门根据规定用途提出年度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要求,残保金预算支出不得少于上年度征收总额的的80%。按规定残保金应当足额预算使用,但我市残保金使用率比较低,以本级为例:2015年度征收285万元,预算使用186万元,占65%;2016年年度征收298万元,预算使用186万元,占62%;2017年上年度征收325万元,预算使用190万元,占58%;三年合计征收残保金908万元,预算562万元,预算资金也仅为61.89%。本来就征收额少,征收后又没有按比例使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和编制不对等,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水平有待提高。作为政府民生工程的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工作,应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目前,全市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9个,其中:市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4个;井冈山市、永新县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泰和县、峡江县有机构无编制;青原区、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为公益一类,人员编制1-2人;吉州区、吉水县、新干县、永丰县、安福县等5个县(市、区)未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职责由残联代行。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工作职责,各级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我市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差距较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一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与残疾人就业需求间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政策的作用难以显现。例如: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较弱,创业残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担保方面缺少有效帮助,创业资金难以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仍面临较大困难。同时,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几乎空白,通过就业市场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高,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不强,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推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残疾人的生存、就业和发展状况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依法保障残疾人实现就业、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工作,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从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共享发展的高度,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角度,从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共绘新时代江南望郡金庐陵的美好画卷的层面,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不断健全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创新残疾人就业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规划与引导,持续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开拓渠道、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更广泛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针对有些地方对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不到位的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好、维护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保障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规范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一要规范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按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为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给予适当的人员编制,纳入财政全额预算。二要明确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落实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的职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帮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康复就业,让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与指导、提升就业服务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就业信息发布与管理等工作水平,推出更多有效管用的措施,畅通用人单位用工和残疾人求职的信息渠道,为更多适龄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三要建立残疾人就业协调机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与人社、教育、商务、工业园等部门单位联系协调,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建立残疾人工作流水线,招录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建立残疾人创业激励机制,鼓励残疾人个体从业创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改善残疾人劳动就业环境。鼓励并依法支持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无障碍环境、特殊用具和交通条件等保障与便利,为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强化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劳动权益,更好地获得自身发展并积极为社会作贡献。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奖励和处罚力度,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吸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残疾人按1.5%比例就业政策的实施面,充分发挥按比例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扶残助残工作中率先垂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大残疾人用工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企业招录残疾人。
(四)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一要规范残保金征收标准。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残保金,做到应征尽征、应收尽收。二要规范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征收的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年度征收的残保金数额,向财政提出使用预算,年度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三要发挥残保金的作用。残保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残保金在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利用国家对残疾人精准康复的扶持优惠政策,把残疾人就业融入其中,通过政府搭台,社会力量负责运营的模式,县一级可试点建立设立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为辖区内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专业化、系列化、个性化和持续性的康复治疗及训练、职业辅导、社会化康复等服务,包括庇护性就业、托养(以日间照料为主)、康复训练、心理咨询、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