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的政党政治实践,学界对政党类型的划分普遍采取的是以执政的政党数目为主要标准,据此,现行的政党制度可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三大类型。
与上述三类政党制度相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新型政党制度,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不是“你上我下”的竞争关系,而是亲密友党关系。
近代中国政党政治发展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社会逐渐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此沦落过程中,中国社会各先进阶级、阶层、政党开始登上政治舞台。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宣告成立,由此拉开了中国政党政治的序幕。1911年10月,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同盟会推翻了清政府的专制统治,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规定,国民依法享有集会、结社、结党等政治权利。此后,各政治团体蜂拥而起,政党多达300余个,近代中国步入多党制时代。民国初年竞争型政党制度并没有给国家带来稳定与繁荣,因政党的激烈竞争及其不良行为导致国人对政党政治持厌恶态度,多党制成为近代中国历史上昙花一现的政治乱象。
袁世凯窃国后,近代中国开始进入北洋军阀专制统治时期。1927年随着北伐战争的节节胜利和“四一二”及“七一五”反革命政变的爆发,近代中国的政党制度由多党制向一党制转变。在此时期,蒋介石国民党大权独揽,大肆推行“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排斥其他政党的合法存在,更不容其他政党染指国家政权。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件爆发后,国共两党进行了第二次合作。迫于国内外压力,蒋介石国民党虽然表面上承认了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合法性,但暗地里却小动作不断。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国民党单方面终止国共合作,公然撕毁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的成果,于1946年6月悍然发动了反共反人民的内战。1949年解放战争的胜利标志着蒋介石国民党一党专制统治在大陆的终结。
鉴于蒋介石国民党的反动、专制与腐败,经过长期合作和革命斗争,各民主党派渐次认识到共产党的先进性、人民性,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为中国带来光明与未来。在解放战争时期,民主党派毅然抛弃了对蒋介石国民党的政治幻想,选择站在共产党一边。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五一口号”,其中第5条规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8年5月5日,民革、民盟、民进、致公党、农工党、救国会、民促、民联的主要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在香港联合电告中共中央毛泽东,公开响应“五一口号”。因特殊原因,九三学社于1949年1月才发布拥护“五一口号”的宣言。1949年1月,在筹备召开新政协会议时,李济深、沈钧儒等55名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联合发布《我们对时局的意见》,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期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制定了新中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纲领规定:政协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也是多党合作的组织形式。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得到正式确认。
二、在坚持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因应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循环往复,不断得到理论升华和制度完善。
1.从“八字方针”到“十六字方针”
《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对于如何处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纲领当时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三大改造完成后,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他指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随后召开的中共八大正式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写进报告。此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成为用以正确处理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关系的指导方针,即“八字方针”。
中共八大后,尤其是“文革”爆发后,受党内“左”倾思想的严重影响,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国内政治生活很不正常。“文革”结束后,为了恢复遭遇破坏的政党制度和修复业已破坏的政党关系,同时,也为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步推进,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把“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之后,“十六字方针”被写进新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至今,该方针仍在发挥积极作用。
2.从政党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执政条件下共产党进一步加强了与各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不断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从1949年10月至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期间,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非常密切。1957年因反右斗争扩大化和1966年“文革”的爆发,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遭受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得到恢复,而且还得到发展、完善。1989年12月,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出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3月,随着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载入宪法,由此,我国的政党制度有了宪法依据。
3.民主党派性质的发展演变
民主党派的性质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主党派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政党。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民主党派的性质随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此,党的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后,尤其在“文革”期间,民主党派又一度被视作“资产阶级政党”,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对象。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和“左”倾思想的逐步纠正,党中央对民主党派的性质有了一个新认识与新定位。1979年邓小平指出,各民主党派的光荣历史和重要贡献我们不会忘记,“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2005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将民主党派的性质完整表述为:“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政治联盟、亲密友党、参政党”, 这些有关民主党派性质的新表述,构成了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进行多党合作及政治协商的政治基础。
三、深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内容,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成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在政治运行中,如何体现该制度的特征、发挥该制度的政治功效,这主要取决于党的领导正确和各民主党派的同向同行。
1.改善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型政党制度赋予共产党领导权力和执政地位,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为了改善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这就要求共产党必须严格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密切与各民主党派的友党关系,尊重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与组织独立性,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以党的先进思想、正确政策和模范工作,引领民主党派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注重“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对民主党派人士以诚相待,“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照顾”,切实保护其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努力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形成政党关系和谐的政治局面。
2.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指出:“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邓小平认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习总书记指出,作为执政党,共产党要虚心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为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帮助共产党执好政,2015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条例”提出了10种民主党派的监督形式,其中第六种形式是“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这些规定不仅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提供了具体形式,而且还特别强调民主党派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应结合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进行专项监督,做到有的放矢,监督卓有成效。
3.积极开展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依据中共中央颁发的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政治协商主体;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及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是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党的重要会议及重要事件、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党和国家及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问题等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的政治组织。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开展政治协商,核心与关键是协商什么、怎么协商。早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就明确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不管哪类主题、哪种形式的协商,共产党对其他协商主体都要坦诚相见,“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和民主党派及各族各界人士“要多商量,多座谈,多开会,务使打通隔阂,去掉误会”;要健全、完善政治协商机制和程序,细化和完善协商流程,规范和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及民主评议制度,保证政治协商的有序开展和高效运行。
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依据十九大会议精神,“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开展政治协商,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形成合力、提升成效。